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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萨维尼 美国的库克 英国的戴塞 法国的巴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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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 法典形式存在局限性 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他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围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鸣,日耳曼法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基本内容仍有其生命力 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 某些原则仍具借鉴意义 成为史学研究理论指导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 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 现实学说的代言人卢埃林
基本内容仍有其生命力 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 某些原则仍具借鉴意义 成为史学研究理论指导
基本内容仍有其生命力 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 某些原则仍具借鉴意义 成为史学研究理论指导
新分析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 分析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 现实主义学说的代言人卢埃林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 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