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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主张破产程序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国内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入主张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合伙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可以依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一律不得上诉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自行将其更换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不得启动和解程序
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和解须经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通过 和解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