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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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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接受乙、丙申请,宣告甲死亡  驳回乙、丙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接受乙、丙申请,宣告甲死亡   驳回乙、丙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接受张、关的申请,宣告刘某死亡  驳回张、关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刘某死亡  进行调解,待张、关与刘某的妻子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刘某死亡  
甲因盗窃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刑期自 1990年5月15日起至2000年5月24日止。甲在 1999年6月20日被假释,于2000年5月20日又犯抢劫罪  甲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 2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7日又犯抢劫罪  甲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 24日被假释,1995年1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  
杰克2013年3月1日入境,2014年6月1日离境,期间一直在中国境内  大卫2014年1月5日入境,2014年12月10日离境,期间一直在中国境内  约翰2013年12月20日入境,2015年1月20日离境,期间一次离境15天  乔治2013年12月10日入境,2015年1月20日离境,期间一次离境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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