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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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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零散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15日,临时税务登记证  15日,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0日,临时税务登记证  30日,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均可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规定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天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  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服务的  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股东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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