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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强化了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纳入巴塞尔协议的资本框架中 为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Ⅲ建立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和两个定量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要求、杠杆率监管和损失拨备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抑制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 巴塞尔协议Ⅲ明确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除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外,应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
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法定程序要求,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步骤要求,符合程序的普遍要求 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办理顺序要求,符合程序的特殊要求 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时间要求,符合程序的某些要求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 《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
银行可采取基准测试、返回检验等验证方法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 验证是监管当局衡量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Ⅱ内部评级法要求的重要方式 负责验证工作设计和实施的部门应同时负责对验证过程和结果的检查 验证频率应保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
巴塞尔Ⅰ。 巴塞尔Ⅱ。 巴塞尔Ⅲ。 巴塞尔新协议。
2004年6月1日 2006年12月22日 2007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 《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
该行的资本充足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该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该行的资本充足率不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该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I3进一步强化了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纳入巴塞尔协议的资本框架中 为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3建立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和两个定量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巴塞尔协议I3在资本要求,杠杆率监管和损失拨备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抑制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 巴塞尔协议I3明确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除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外,应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 巴塞尔协议I3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
2004年6月1日 2006年12月22日 2007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1)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2)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3) 巴塞尔协议I1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3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核心原则》 《巴塞尔协议》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5%,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要求 8%,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要求 7%,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要求 10%,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要求
《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Ⅲ》 《稳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