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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
药品广告上注明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电视台在早晨6:00播出含有改善性功能的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上有负责无效索赔的承诺 处方药广告上有“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员阅读”的忠告语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机关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广告审查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审查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的广告,应按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需经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甲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由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初审 药品广告终审 药品广告复审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重新申请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广告上注明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电视台在早晨6:00播出含有改善性功能的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上有负责无效索赔的承诺 处方药广告上有"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员阅读"的忠告语 在某非处方药冠名的商业活动广告上标明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初审 药品广告终审 药品广告复审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重新申请审查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满一年的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未满一年的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不符合规定的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
药品广告初审 药品广告终审 药品广告复审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重新申请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 广告主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广告主提供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 广告主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的申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过期作废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无需审查 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省外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到发布地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备案
药品广告初审 药品广告终审 药品广告复审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重新申请审查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审查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过期作废
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