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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杨某与华侨吴某在甲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在甲国,双方在甲国拥有一处房产及若干存款,有一个具有甲国国籍的8岁女儿丙,现与吴某在中国定居。后杨某在甲国起诉离婚,吴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则下列表述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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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中国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不应受理  吴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受理,但受理后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只能适用甲国法  杨某可以向其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适用中国法处理该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  吴某、杨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若其中某一法院受理该案件,对于二者离婚条件及因离婚而引起的在甲国存款的分割适用中国法,而在甲国的房产的分割则适用甲国法  
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2年,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中国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不应受理  吴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受理,但受理后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只能适用甲国法  杨某可以向其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适用中国法处理该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  吴某、杨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若其中某一法院受理该案件,对于二者离婚条件及因离婚而引起的在甲国存款的分割适用中国法,而在甲国的房产的分割则适用甲国法  
丹尼从出生就具有甲国国籍  张某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因宋某取得了丙国国籍,所以他的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一旦史密斯的申请获得批准,他具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可以保留丁国国籍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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