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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2月15日终止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4月15日终止 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视为自申请日2010年12月11日起即不存在 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 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日 该发明专利权授予之 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
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 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甲公司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享有该专利权导致其生产经营困难 乙公司为开拓海外市场,打算制造该药物,专门出口到甲公司不享有专利权的国家 乙公司拥有一项药物发明专利权,其实施依赖于甲公司发明的实施,乙公司的药物与甲公司的药物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2000年1月1日 2003年1月1日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日起计算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日 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日 该发明专利权授予之日 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
乙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甲公司可以就乙公司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10月16日之间的生产行为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 由于乙公司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公布之前已进行了批量生产,故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甲公司可以就乙公司在2009年10月16日后的生产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甲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甲公司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和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2004年12月1目前的部分无效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 甲公司在2004年12月1日后才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用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日 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日 该发明专利权授予之日 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
甲公司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和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2004年12月1日前的部分无效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 甲公司在2004年12月1日后才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用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日 乙公司使用其发明之日 该发明专利权授予之日 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