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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先后提出一件实用新型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如果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时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公告,则驳回发明专利申请 不同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一件实用新型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如果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时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公告,则对发明专利申请也授予专利权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一件实用新型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如果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时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公告,则要求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撤回发明专利申请 不同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期满协商不成的,两件申请均视为撤回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申请人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申请人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十二个月 六个月 十二个月 六个月 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自发明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第13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第6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第3个月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第6个月
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申请人就其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就其实用新型在德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美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就其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就其实用新型在德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美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自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中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叫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人要求本同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没有国内优先权 该跨国公司若要求外国优先权,须该外国与中国有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处理
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 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 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