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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 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丙公司 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 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将土地所有权出卖给丙公司 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 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丙公司 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 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丙公司 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决额的35%以上 志远公司的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 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将土地所有权出卖给丙公司 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因借款而抵押给另一公司 无偿赠给某公司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某公司 与另一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 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丙公司 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该公司可以在第49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并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重新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使用期限届满,即使该公司申请续期,国家也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收回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届满,该公司未申请续期,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无偿收回 使用期限届满,该公司未申请续期,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有偿收回
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