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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分区范围进行规划 根据近期建设与开发要求编制分区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直辖市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分区范围进行规划 根据近期建设与开发要求编制分区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是区域规划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有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可分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镇的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规划组织机关公告80日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城市总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它是一项为城市长远合理发展奠定基础的全局性工作,并用来指导城市建设,作为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 城市总体布局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自然条件,一定的生产、生活要求下的产物,通过城市用地组成的不同形态体现出来的 城市总体布局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按照城市建设发展的一般经验,对城市近期发展项目做出安排,并对远期发展做出初步预见 城市总体规划是在城市发展纲要的基本明确以及城市性质和规模大体确定的情况下,在城市用地评定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组成部分进行统一安排,合理布局,使其各得其所,有机联系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不受城市总体规划控制 独立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应有任何联系 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时,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集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堿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分区范围进行规划 根据近期建设与开发要求编制分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