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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蕴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婚生子女应当比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多继承遗产份额。
和平友好条约 边界领土条约 中立条约 道路交通条约
善意解释原则 根据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根据上下文进行解释 参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解释
白版原则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是继承的 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包括国债和地方债 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从被继承国转属至继承国,所以动产和不动产都是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被继承的
条约的规定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 条约缔结时一方对另一方采取了诈欺手段 条约的规定与国际法强行规则抵触,但该强行规则产生于条约缔结之后 条约一方的缔约机关超越其缔约权的限制而缔结的条约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政治性的条约 道路交通条约 有关中立化条约
和平友好条约 边界领土条约 中立条约 道路交通条约
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是继承的 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包括国债和地方债 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被国家继承的
白版原则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水利灌溉条约 共同防御条约 领土边界划界条约 中立条约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政治性的条约 非人身条约 有关中立化条约
在条约继承中,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则一般不予继承,但是和平友好以及同盟互助性条约应当予以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权利的灭失和继承国权利的产生,因此并不涉及第三国的财产和利益 国家档案的继承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通常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在国家债务的继承中,“恶债”如政府债务或者战争债务原则上不予继承,但地方化债务不属于“恶债”,国家应当予以继承
甲国与乙国合并,新国家对甲、乙两国原有条约一体继承 甲国X省与乙国合并,则乙国条约对X省发生效力 甲国分立为乙、丙两国,原甲国条约乙、丙两国可选择是否继承 甲国原为殖民地,后独立为新国家,独立后对原来的条约可选择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