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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如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按法定标准的平均值执行 禁止以建设“设施农业”的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可以有限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 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手续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单位应将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所有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包括耕地之外的土地超过35公顷的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闲置和荒芜基本农田 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上级机关可以修改下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同级人大批准 上级机关可以修改下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 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手续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单位应将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征收基本农田 乡镇企业占用基本农田 军事用地征收基本农田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36亩 直辖市城市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如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按法定标准的平均值执行 禁止以建设"设施农业"的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可以有限占用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国家军事设施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壌改良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 省级农垦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必须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