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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和已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转农用地和已利用地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 涉及基本农田的 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经省、自治区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0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农用地的行为 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农用地的行为 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农用地和已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转农用地和已利用地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县政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 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的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未利用地转为农用地的
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用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用地 涉及基本农田的 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省会所在地城市用地
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土地 无权批准征收土地 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 无权批准农用地转非农用地
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和已利用地转为建设朋地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转农用地和已利用地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限制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禁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禁止限制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