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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支付的工资、福利费 超标准计提的折旧额 违法经营被没收财务损失
所得税是企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某一经营期间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交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月或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国债利息收入 已计入损益的税收滞纳金 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合同违约金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 支付并已计入当期损失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未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支付的工资、福利费 超标准计提的折旧额 违法经营被没收财物损失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未超过5年的未弥补亏损 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支 支付并且计入当期费用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债利息收入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广告费支出 支付的税收罚款 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国债利息收入 已计入损益的税收滞纳金 超标的广告费支出 合同违约罚款
五年以内的未弥补亏损 国债利息收入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招待费支出 税收滞纳金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债利息收入 未超过5年的未弥补的亏损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支付并且计人当期费用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 未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已计入投资损益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将2009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0 将2009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50万元 将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0万元 将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50万元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债利息收入 未超过5年的未弥补的亏损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支付并且计入当期费用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国债利息收入 已计入损益的税收滞纳金 超标的广告费支出 合同违约罚款
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广告费支出 支付并已计入当期损失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未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预计的今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租金,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已计入投资损益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已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但已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 支付并已计入当期损失的各种税收滞纳金 未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