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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万元,在A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已在该国纳税200万元,则该企业1996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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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润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过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实物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大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净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房屋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大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股权  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转让其所持有的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转让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以实物向其他企业投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大于原账面净值取得的收益  兼营投资业务,从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将持有的人民币特种股票转让取得的净收益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实物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大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外国企业转让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所持有的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过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润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以实物向其他企业投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大于原账面净值,从而取得的净收益  兼营投资业务,从境内向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将持有的人民币特种股票转让取得的净收益  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应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该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该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可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扣除限额  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扣除限额  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扣除限额  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润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过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实物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大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净收益  
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必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相应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实物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大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外国企业转让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所持有的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过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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