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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地上、后地下 先整体、后部分 先地下、后地上 先部分、后整体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城市道路绿化应以地被植物为主,地被植物、乔木、灌木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修建城市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车行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平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大、后小 先小、后大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地上地下同时进行 地上地下不分先后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 先困难、后容易 先深层、后表面 先路中、后路外
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异步建设 先地上、后地下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先地上、后地下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异步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道路竖向设计 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