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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5日 2000年9月5日 2002年3月5日 2002年9月5日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嗣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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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上述所有情形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保证人无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约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保证人无权抗辩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000年3月5日 2000年9月5日 2002年3月5日 2002年9月5日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