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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平时()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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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验空白存票并核对其号码,准确无误后方可发放  实行集中开票的,征期结束后结存票量不得超过50份。代征单位(人)的票证领发数量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50份;金融部门代征的,征期结束后结存票量不得超过50份。但可根据征收实际灵活掌握  可根据征收实际从严掌握,适量发放,但一次发放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代征单位(人)结束代征关系的,存票应及时收回。对扣缴义务人的票证领发,比照代征单位办理  
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不超过1000元  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的办理  处罚和赔偿的款项要开具税票  以预算科目“税务部门罚没收入”入地方金库  
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不超过1000元  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不低于1000元  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或处罚不超过1000元  处罚和赔偿的款项开具税票,以预算科目“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同一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不同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同一所有人核发跨辖区临时号牌不得超过1次  
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最短为一年  一般为一年  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