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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出境货物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转单的货物不再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不能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其他证书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在口岸出运时由于短装需要减少重量的,仍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知单》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须按有关币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例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超过10%的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出境货物换证单 预检结果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出境货物通关单
报检人不需领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出境货物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在口岸出运时由于短装需要减少重量的,仍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进行更改 申请口岸换证时报检人应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提取电子转单信息 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申请电子转单
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出境货物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转单的货物不再出其《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不能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其他证书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在口岸出运时由于短装需要减少数量、重量的,仍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出境货物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转单的货物不再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不能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其他证书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在口岸出运时由于短装需要减少数/重量的,仍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出境货物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转单的货物不再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不能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其他证书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在口岸出运时由于短装需要减少数重量的,仍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知单》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30%的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30%的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出境口岸不明确的货物暂不实施出境电子转单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转单的货物不再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入境电子转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报检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已办理电子转单的货物在口岸出运时由于短装需要减少数重量的,仍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