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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与3月1日 2月10日与2月24日 2月10日与3月1日 2月14日与2月24日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的回电是要约的撤回,即使本案中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但仍然是可以撤回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10月4日的回电是要约的撤销,由于10月5日美国美顿公司才发出承诺,则鹏飞公司可以撤销其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的要约不能撤销,因为其在要约中规定了接受的期限 假如美国美顿公司在回电中称“同意,但是CIP华盛顿”,则其回电构成反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甲未作出任何表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丁履行 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 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的回电是要约的撤回,即使本案中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但仍然是可以撤回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10月4日的回电是要约的撤销,由于10月5日美国美顿公司才发出承诺,则鹏飞公司可以撤销其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鹏飞公司的要约不能撤销,因为其在要约中规定了接受的期限 假如美国美顿公司在回电中称“同意,但是CIP华盛顿”,则其回电构成反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依要约的期限向甲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表示如果降价10%即可接受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以甲的条件向丙作出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期限为10月31日,乙于10月25日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三天到达甲,但因意外,承诺于11月1日到达,甲没有向乙作出任何表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甲未作任何的表示
2月14日与3月1日 2月10日与2月24日 2月10日与3月1日 2月14日与2月24日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