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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与监管重点 最低资本要求 市场约束 治理结构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 《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
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协议规定,银行的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 《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
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 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四个风险档次 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本之比不得低于4% 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2%
确定资本的构成,即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档次 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
《巴塞尔资本协议》 《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 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 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外部评级法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1)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2)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协议I3) 巴塞尔协议I1提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3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