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代位求偿制度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制度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必须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原有求偿权相等 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物权
用益物权对物的占有是前提,担保物权对物的占有是为了权利的保持与公示 用益物权一般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一般不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一般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用益物权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用益物权追求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海上保险的特有制度 物上代位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需,仅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 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情形是实际全损和委付 物上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对物上代位权作出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海上保险的特有制度 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情形是实际全损和委付 只有发生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时才产生物上代位权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于委付的保险标的必须接受,且不得撤回 保险人对于委付的保险标的,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金额超过其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归自己 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保险人可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代位原则包括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 保险人在拥有物上代位权后,保险标的所得利益超过其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归自己
物上代位权是海上保险的特有制度 物上代位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需,仅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 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情形是实际全损和委托 物上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仍归被保险人
代位原则包括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金额超过其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归自己 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保险人可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在拥有物上代位权后,保险标的所得利益超过其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