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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2年 普通处方1年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管理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管理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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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 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 特殊管理的药品
处方保存期满后方可销毁 处方销毁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处方销毁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处方销毁应登记备案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