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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试样可以用加入洗涤灵的水进行浸泡 擦拭颗粒表面水时毛巾必须是湿毛巾且不能拧的太干 烘干试样时前后两次称量之差小于 0. 01%时即达到恒重状态 在对集料试样、 水、 瓶及玻璃片进行称重时一定不能有气泡混入, 否则会影响试验结果。
方法有标准法和简易法 标准法采用液体天平,简易法采用带玻璃片的广口瓶; 20℃时水温修正系数为0.000; 材质不均匀的试样,测定值可取四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两次结果之差值大于0.01g/cm3 两次结果之差值大于0.02g/cm3 两次结果之差值大于0.03g/cm3 两次结果之差值大于0.04g/cm3
表观密度试验数据精确至10kg/m3; 表观密度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数值,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20kg/m3,应重新试验 表观密度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数值,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10kg/m3,应重新试验 对颗粒材质不均匀的试样,两次试验结果之差超过20kg/m3,可取4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石子表观密度试验中,试验的各项称重应在10℃∽30℃的温度范围内进行。 对结果进行计算时,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当两次结果之差大于20kg/m3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对颗粒材质不均匀的试样,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20kg/m3时,可取四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2%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 若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0.3%时,应重新试验 若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0.2%时,应重新试验
将样品缩分至标准规定的量(注意防止细粉丢失),置于温度为(105±5)℃烘箱内烘干至恒重,冷却至室温后,筛除小于80微米的颗粒后分成两份备用。 将样品缩分至标准规定的量(注意防止细粉丢失),并置于温度为(105±5)℃烘箱内烘干至恒重,冷却至室温后分成两份备用。 以两个试样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当两次结果的之差大于0.2%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当两次结果的之差大于0.4%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石子的表观密度试验中,试验的各项称量应在10~30℃的温度范围内 对结果进行计算时,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当两次结果之差大于20kg/m3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对颗粒材质不均匀的试样,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大于20kg/m3时,可取四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