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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可以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费一般分为地表水水资源费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 用水人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财政部的国家统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用水量 用水人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红黄蓝管理制度 分类水价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的税收收入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上海市已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协商制定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出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须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 缴入地方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按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的比例在两省(直辖市)之间进行分配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水资源费一般分为地表水水资源费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根据取水单位的用途,可分为工业取水、生活取水、发电取水等 各地收取的水资源费均上缴地方同级财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不得挪用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大多上缴省级和地级财政各10%~30%;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大多上缴省级财政10%~40%
水资源费一般分为地表水水资源费和地下水水资源费两大类 征收的水资源费中,90%需要上缴中央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水资源无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