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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起人或股东与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不可进入公司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资薪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所用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相关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擅自改变前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最近36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5000万股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资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应合并计算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各级单位全资、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各级单位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的 各级单位拟与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拟改制重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改制重组导致其经济性质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