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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煤炭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等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15%及以上 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等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20%及以上
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适用资金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资金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来源 交通运输项目的资本金出资比例应≥35%
所有投资项目都实行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是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资本金是投资者从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 各类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的资本金比例 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国有单位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然后才能进行建设 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用货币出资
国有单位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然后才能进行建设 公益性投资项目要实行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执行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等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15%及以上 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等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的20%及以上
国有单位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然后才能进行建设 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陛投资项目参照《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单位和集体投资项目必需落实资本金才能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必需落实资本金才能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资本金制度 公益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资本金制度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适用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来源 交通运输项目的资本金出资比例应≥35%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然后才能进行建设 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皆陛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项目投资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 项目投资资本金不可以用货币出资 项目投资资本金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
私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所出资本 公益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 各行业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国家单位和集体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本金才能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本金才能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资本金制度 公益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资本金制度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集体投资的经营性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项目资本金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性项目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邮电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应为35%及以上 电力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应为25%及以上
项目资本金制度适用于任何投资项目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邮电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应为35%及以上 电力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应为25%及以上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有单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个体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国有单位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所有投资项目都实行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是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资本金是投资者从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 各类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的资本金比例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