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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选取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法评估出的价值的准确性 在实际估价中,只要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处理,通过一个可比实例就可以求出被估价房地产的价值 选取的可比实例房地产应是被估价房地产的类似房地产 为减少估价误差,一般选取3个以上(含3个)、10个以下(含10个)可比实例
运用市场法估价,首先要拥有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用以从中选取可比实例 要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并统一到需要求取的估价对象的价格单位上来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之后,可比实例的实际成交价格就变成了理论价格 经过交易日期调整之后,可比实例的价格就变成了在估价时点的价格 经过物业状况调整之后,可比实例的价格变成了估价对象物业状况下的价格
可比实例所处的地区应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地区相同,或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 可比实例的权利性质应与估价对象的权利性质相同,当两者不相同时,一般不能作为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正常成交价格,或可修正的正常成交价格 选取可比实例的数量在实际中是越多越好
同类数量较多, 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适用比较法估价 尽量不选择_进展交易情况修正的交易实例作可比实例 挂牌案例不能作为可比实例, 但可作为理解市场行情的参考 修正或调整的因素越多, 估价结果越合理
可比实例称为比较实例 资产状况调整称为估价期日修正 比较价值称为比准价格 方法名称通常为市场比较法
可比实例所处的地区应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地区相同,或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 可比实例的权利性质应与估价对象的权利性质相同,当两者不相同时,一般不能作为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正常成交价格,或可修正的正常成交价格 选取可比实例的数量在实际中是越多越好,为后续进行的比较修正工作带来方便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 可比实例应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是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可比实例的价格表示方式应与评估价值相同
一般情况下,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距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间隔越短,在进行交易日期修正时的准确性越高 最好选择近1年内成交的房屋建筑作为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距价格鉴证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可以为3年 如果房屋建筑市场相对比较稳定,可适当延长间隔时间
不能作为可比实例的交易实例价格 可比实例价格 非公平市价 评估价格
可比实例通常不少于7个 可比实例与鉴证对象的建筑结构可不相同 可比实例的交易付款方式应与鉴证对象一致 可比实例交易时间应与鉴证基准日接近,最长不宜超过2年
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所处的街道必须相同 可比实例的交易方式适合估价目的 可比实例的规模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可比实例大类用途与估价对象的大类用途相同
可比实例肯定是交易实例 交易实例肯定是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不一定是交易实例 交易实例不一定是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必定是交易实例 交易实例必定是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不一定是交易实例 交易实例不一定是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和交易实例无关联
运用此法估价,首先要拥有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用以从中选取可比实例 要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并统一到需要求取的估价对象的价格单位上来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之后,可比实例的实际成交价格就变成了理论价格 经过交易日期调整之后,可比实例的价格就成交价格就变成了在估价时点的价格 经过物业状况调整之后,可比实例的价格就变成了估价对象物业状况下的价格
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处理→求取比准价值 选取可比实例→搜集交易实例→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处理→求取比准价值 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处理→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求取比准价值 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求取比准价值→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处理
可比实例一定是交易实例 可比实例不一定是交易实例 交易实例一定是可比实例 交易实例不一定是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可以是交易实例,也可以不是交易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建筑结构可以不同 应选取与价格鉴证对象所处地段相同的交易实例 若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可选取与鉴证基准日间隔1年以上的交易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的用途可以不同
运用此法估价, 首先要拥有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 用以从中选取可比实例 要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并统一到需要求取的估价对象的价格单位上来 经过交易日期调整之后, 可比实例的价格就变成了在估价时点的价格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之后, 可比实例的实际成交价格就变成了理论价格 经过物业状况调整之后, 可比实例的价格变成了估价对象物业状况下的价格
同类数量较多,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适用比较法估价 尽量不选择需进行交易情况修正的交易实例作可比实例 挂牌案例不能作为可比实例,但可作为了解市场行情的参考 需修正或调整的因素越多,估计结果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