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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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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商务部门  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重点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  大量耗能单位  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商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医药公司  商业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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