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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5周 供手术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抑菌剂 眼内注射溶液应采用一次性使用包装 供急救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抗氧剂 眼用半固体制剂单个容器的装量一般不超过5g
眼膏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10g 眼用注射液不得添加抗氧剂 眼用制剂启用后最多使用4周 供外科手术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抑菌剂 急救用的眼用制剂应采用一次性包装
眼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5周 共外科手术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抑菌剂 眼内注射溶液应采用一次性包装 急救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抗氧剂 眼用半固体制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5g
眼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5周 供外科手术用的眼用制剂可添加抑菌剂 眼内注射溶液可采用多次使用的包装 急救用的眼用制剂可以添加抗氧剂 眼用半固体制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5g
眼用半固体制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5g 供外科手术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抑菌剂 眼内注射溶液应采用一次性包装 急救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抗氧剂 眼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5周
用于眼外伤或术后的眼用制剂采用单剂量包装 滴眼剂可以多剂量包装 滴眼剂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得超过10ml 洗眼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得超过200ml 眼用制剂贮存应密封避光,启用后最多可用8周
除另有规定外,流浸膏剂每1mI相当于原饮片2g 合剂若加蔗糖,除另有规定外,含糖量一般不20%(g/ml) 糖浆剂的含糖量应不低于45%(g/mI) 酒剂为澄清液体,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 除另有规定外,普通中药配剂每100mI相当于原饮片20g
除另有规定外,内服散剂应为细粉 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散剂水分不得过9.0% 制备含有毒性药的散剂,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 除另有规定外,眼用散剂应为最细粉 用于烧伤治疗的散剂如为非无菌制剂,应在标签上标明“非无菌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内服散剂应为细粉 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散剂水分不得过9.0% 制备含有毒性药的散剂,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 除另有规定外,眼用散剂应为最细粉 用于烧伤治疗的散剂如为非无菌制剂,应在标签上标明“非无菌制剂”
眼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5周 共外科手术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抑菌剂 眼内注射溶液应采用一次性包装 急救用的眼用制剂不得添加抗氧剂 眼用半固体制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5g
除另有规定外,内服散剂应为细粉 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散剂水分不得过9.0% 制备含有毒性药的敢剂,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 除另有规定外,眼用散剂应为成细粉 用于烧伤治疗的散剂如为非无菌制剂,应在标签上标明“非无菌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10ml;洗眼剂每个容器的装量应不超过200ml 眼用半固体制剂基质应滤过灭菌,不溶性药物应预先制成极细粉 眼内注射溶液、眼内插入剂、供外科手术用和急救用的眼用制剂,可适当添加抑菌剂或抗氧剂 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应均匀、细腻、无刺激性 眼用制剂应避光密封贮存,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
用于手术、耳部伤口或耳膜穿孔的滴耳剂,应符合微生物限度检查的要求 用于手术、耳部伤口或耳膜穿孔的滴耳剂,应符合无菌检查的要求 多剂量包装的水性滴耳剂,必须添加适宜浓度的抑菌剂 滴耳剂启用后最多可使用8周 滴耳剂系指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的水溶液,供滴入外耳道用的液体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