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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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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按委托人要求,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将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交还给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由于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赔偿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由于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赔偿  
委托人  受托人  双方共同  双方协商一致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应当对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由于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赔偿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各自承担责任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委托人应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给受委托人  向受委托人报告工作  若发生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时,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咎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由受托人自己承担;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可以自愿转委托,且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向受托人转交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按照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按要求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轻微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委托合同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就一项或数项事务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除非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内容处理受托事务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财产  受托人应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  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财产  受托人应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  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内容处理受托事务  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无需  应当12  可以全部  可以部分  
委托人应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给受委托人  向受委托人报告工作  若发生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时,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咎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  对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不应要求赔偿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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