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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
不影响审理, 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终止审理 撤销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中止审理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确定税种
被申请人撤销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变更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答应给予申请人充分补偿或者赔偿的 申请人已经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7日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中止复议申请 考虑新的行政行为情况审理 应告知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既适用调解也适用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达成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只要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就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因相对人申请复议而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复议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基本方式,其他方式为补充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对外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复议案件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因相对人申请复议而停止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第三人的 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
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申请复议而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基本方式,其他方式为补充 行政机关复议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