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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 上市公司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如果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即使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也可以不用发出要约收购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意见 监事会意见 董事会意见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绝对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__,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收购人甲公司改选了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拟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改选后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为4名 收购人乙公司资金暂时紧张,被收购上市公司为收购人提供担保从而使得收购人从银行取得贷款,支付收购款项 收购人丙公司拟收购的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但该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出售 收购人丁公司为了挽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通过关联方向该上市公司购买积压存货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__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并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__,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对收购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间接收购时,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 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予以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在公告前可以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如果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即使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也可以不用发出要约收购
在协议收购的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为收购人提供担保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辞职 认为收购价格偏低,向大股东提出建议拒绝收购 在协议收购的过渡期内,出售、处理上市公司主要资产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2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15%时 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15%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 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 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的,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后可以转让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应当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通过协议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仍然可以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而无需进行要约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