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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形式证据制度 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 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与混合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当事人申请回避,只能以书面方式申请 审判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证人也适用回避制度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吏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原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延长之事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是否延长根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加以确定 延长在诉讼时效中应为例外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尽量采用延长制度 我国法律中名义规定诉讼时效的延长制度
调节、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都体现了公权性的特征 调节、仲裁和民事诉讼三种制度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 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和裁判执行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程序较为灵活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史台,由御史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史台,由御史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享有不同的权利 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
诉讼制度决定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没有关系;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童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吏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原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史台,由御史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原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 刑事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享有不同的权利 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