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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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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所立前后遗嘱内容冲突的,后立的遗嘱均优先于前立的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  公证遗嘱可以由他人代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  代位继承适用于遗嘱继承  
单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遗嘱方式必须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在遗嘱效力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取了有条件地选择冲突规范  遗产管理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法律的,遗嘱成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死亡时所在地国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行为地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委托人死亡后,遗嘱或合同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的意愿来负责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遗产管理信托可以帮助没有能力管理遗产的遗孀,遗孤,按遗嘱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财产  遗产管理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或者订立遗嘱信托合同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其中  遗产管理信托无法合理分配资产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死亡时所在地国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行为地法律的该遗嘱有效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 (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A) 撤销后没有设立新的遗嘱的,前一个遗嘱依然有  (B)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如果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人对遗嘱作了修订、撤销  (C) 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为遗嘱人撤销遗嘱  (D) 遗嘱的修订、撤销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  (E) 遗嘱人对遗嘱的修订和撤销只能采取明确表示的方式  
声明原遗嘱无效  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重新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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