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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应立即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收到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后,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复审委员会将直接作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复审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进行口头审理 在一件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能进行一次口头审理 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后,复审请求人必须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参加复审案件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四人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有证人出席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 证人有权旁听案件的审理 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证人应当作出明确回答 当事人无权对证人进行提问
当事人应当在2009年1月9日之前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 专利权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
当事人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
当事人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
当事人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 “口头市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
自收到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自收到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异议复审裁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 异议复审裁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可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时间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当事人成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5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中应当包含该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 可以缺席审理。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 可以缺席审理。
撤销婚姻登记 通知法院判决结婚或复婚的当事人离婚 对当事人处以600元罚款 对离婚的当事人责令其补办复婚手续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需要实物演示为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口头审理请求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 未经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得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参加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当事人应当在2009年1月9日之前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 专利权人不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