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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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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存款应该仅由丙的儿子丁根据遗嘱代位继承  房屋和存款都应该由丁代位继承  房屋应该仅由乙继承  房屋和存款都应该由乙和丁根据法定继承来继承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丙丧失了继承权  乙丧失了继承权  甲宽恕乙和丙之后,乙和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继承权  乙的继承权自动恢复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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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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