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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货轮“神舟号”运送一批货物至安特卫普。其中一批货物(简称甲货物)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本应在2007年2月12日交给承运人的,但由于陆上运输的问题,货物在 2月20日才交给了承运人。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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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轮与其他船舶相撞,致使该批货物发生的部分损失  货轮遭遇暴风雨的袭击,导致该批货物发生的部分损失  货轮遭遇海难后发生的共同海损  货轮遭遇搁浅造成该批货物发生的部分损失  
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应适用中国法或荷兰法  若双方协议约定适用瑞士法,应从其约定  若双方没有约定,适用韩国法  可以在中国法或者荷兰法中择一适用  
货轮与其他船舶相撞,致使该批货物发生的部分损失  货轮遭遇暴风雨的袭击,导致该批货物发生的部分损失  货轮遭遇海难后发生的共同海损  货轮遭遇搁浅造成该批货物发生的部分损失  
应适用中国法或荷兰法  若双方协议约定适用瑞士法,应从其约定  若双方没有约定适用韩国法  可以在中国法或者荷兰法中择一适用  
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  甲公司不能解除第一批货物合同,因为该批货物甲已验收,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解除第二批货物的合同  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批货款,甲公司有权拒绝  
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  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甲舱第二批货物与乙舱货物损失都属单独海损  甲舱第二批货物与乙舱货物损失都属共同海损  甲舱第二批货物属于共同海损,乙舱货物属单独海损  甲舱第二批货物属于单独海损,乙舱货物属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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