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饮食服务业。2011年度该企业的收入无法确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定其成本、费用支出共计90万元,该企业所在地区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5%,该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05.88元 王先生(中国公民)是中方单位派遣到外商投资企业的雇员,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6000元,中方单位每月向王先生支付工资2000元,则王先生2011年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李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员,2011年11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李某不含税工资6000元,并为李某代付个人所得税161.11元 李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员,2011年11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李某不含税工资6000元,并为李某代付个人所得税3625元 赵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股东之一,并任职于该企业,当年以投资者的身份利用私营企业的资金为其家庭购买一辆小汽车,价格为20万元,则赵先生应就此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2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