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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5年5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应于( )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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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票据责任  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应向张某承担票据责任  乙公司不应向张某转让汇票  
2013 年 12 月 1 日  2012 年 4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2 年 7 月 1 日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要看提示承兑日期;  2005年 5 月 1 日;  2005年 6 月 1 日;  2005年 7 月 1 日;  
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行承担票据责任  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05年10月30日,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于2005年9月1日因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陈某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陈某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后向银行提示付款,但要证明自己取得汇票的途径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丢失,乙公司于2005年4月1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时,银行告知已向持票人付款,银行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向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保证责任、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均解除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承兑,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乙公司由于接到央行指示,都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乙公司3日后再提示付款,银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银行的承兑无效  银行的承兑日期是2005年3月2日,银行应当在汇票上补记承兑日期  银行的承兑日期是2005年3月1日  银行的承兑日期是2005年3月4日  
乙公司提示付款的最后一日为2005年8月 1日  乙公司提示付款的最后一日为2005年7月 11日  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免除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地点为付款银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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