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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先缴纳所欠税款,再支付企业职工:工资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必须记载的事项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先仲裁,只有在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经1/3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可以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清算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后,应由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清算开始,则合伙企业消灭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必须记载的事项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解散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也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清算人确定10日内应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事业单位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当记载的事项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的,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财产按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当记载的事项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