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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即使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有法律根据 无法律根据 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买卖合同自8月1日变为无效 乙应该返还甲的房屋 甲不能要求乙返还房屋,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甲乙之间的合同和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待定
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丙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乙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即使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即使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有法律根据 无法律根据 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有法律根据 无法律根据 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处分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代理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得撤销之
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买卖合同自8月1日变为无效 乙应该返还甲的房屋 甲不能要求乙返还房屋,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于5月1日生效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6月2日生效 5月1日房屋所有权即转移于乙所有 6月2日房屋所有权即转移于乙所有
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即使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即使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处分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代理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得撤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