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或通过出租等方式(不含无偿方式) 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减征 80%增值税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房产原值资料、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