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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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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因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  提取的环境保护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劳务费用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洪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内A企业与境内关联方B企业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境内A企业与境内关联方B企业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境内A企业与境外关联方C企业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4000万元  境内A企业与境外关联方C企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并非针对其具体实施的,只是因附属于企业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的劳务活动  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给予补偿的劳务活动  与劳务接受方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无关,或者不符合劳务接受方经营需要的关联劳务活动  其他不能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或者非关联方不愿意购买或者不愿意自行实施的关联劳务活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之为“资本弱化”  
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有关的劳务活动  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标准比例为2:1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标准比例为5: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 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纳税调整, 需要补征税款的, 应当补征税款,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和处罚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 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 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标准债资比例为5:1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之为"资本弱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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