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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禁止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有害信息的行为;禁止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禁止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禁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破坏网络安全的各种行为 禁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使用盗版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禁止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行为 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15000元以下 5万元以下
上网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可以上传自己制作的计算机病毒软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000元 10000元 15000元以下 20000元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允许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