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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 债务转让 债权转让 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
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让与人不发生效力 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由受让人取代 主债权的从权利移转 让与人应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当债权被让与给多个受让人的情况下,有偿让与的受让人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
免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为债务人同意才能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免除是无偿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需债务人支付对价 免除行为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当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 免除可以全部免除,也可以部分免除,免除也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可以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时,债权让与协议生效。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必须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
若甲向乙清偿了债务,乙并接受了,则甲不再承担向丙清偿的责任,而应由乙向丙进行清偿 由于债权让与已经通知了债务人,所以该债权让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即使甲向乙清偿了债务,甲仍应承担对丙清偿的责任 如果甲并未对乙的债权让与行为表示同意,则乙对丙的债权让与不能发生效力 若甲向乙进行清偿,乙接受了,乙的情形构成不当得利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债权文书
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 在双方的债权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 抵销生效后,债务人在抵销发生时所负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若甲向乙清偿了债务,乙并接受了,则甲不再承担向丙清偿的责任,而应由乙伺丙进行清偿 由于债权让与已经通知了债务人,所以该债权让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即使甲向乙清偿了债务,甲仍应承担对丙清偿的责任 如果甲并未对乙的债权让与行为表示同意,则乙对丙的债权让与不能发生效力 若甲向乙进行清偿,乙接受了,乙的情形构成不当得利
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异议债权列入债权表的,异议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类,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书
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对乙发生效力 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乙可以对丙主张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对乙发生效力 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乙得对丙主张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对乙发生效力 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乙得对丙主张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 在双方的债权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 抵销生效后,债务人在抵销发生时所负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权让与不需要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或三方共签合同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权让与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意思表示即可 未经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 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 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均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才有效 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只要通知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仲裁机构制作的民事判决、裁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 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