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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放电初期(1min)承受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端承受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端蓄电池所能保持的电压值
铅蓄电池放电至能反复充电使用的最长低电压称为放电终了电压 铅蓄电池在25℃环境温度下放电至能反复充电使用的最长低电压称为放电终了电压 铅蓄电池以一定的放电率在25℃环境温度下放电至能反复充电使用的最长低电压称为放电终了电压 以上皆非
蓄电池与直流屏之间的联络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的选择应按蓄电池1h放电率电流或事故放电初期1min放电电流二者取大者 直流动力馈线电缆截面应根据最大负荷电流并按直流母线计算的最低电压和用电设备的允许电压选择 直流屏与直流分电屏电缆截面应根据最大负荷电流选择,电压降宜取额定电压的0.5% 电压降应不大于计算允许值,宜取额定电压的1%
全部蓄电池充电终止电压; 蓄电池组的额定电压; 蓄电池组的最低运行电压; 单个蓄电池的放电终止电压。
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对于网络控制室可包括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的电压采用110V 动力负荷专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110V 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专用的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 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共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或110V 当采用弱电控制或信号时,装设较低电压的专用蓄电池组
铅酸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2.15~2.35V;均衡充电电压范围为2.25~2.35V,宜取2.30~2.33V;放电末期电压对有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1.75V 铅酸蓄电池的放电末期电压对无端电池直流系统的动力专用蓄电池宜取1.75~1.80V,而对控制负荷专用和控制与动力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宜取1.80V 中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42~1.45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52~1.55V 中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07V;高倍率镉镍蓄电池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10V 高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36~1.39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47~1.48V
断电 120 分钟后, 低电压继电器切断蓄电池, 供电之前紧急照明设备保持开启状态 断电 130 分钟后, 低电压继电器切断蓄电池, 供电之前紧急照明设备保持开启状态 断电 140 分钟后, 低电压继电器切断蓄电池, 供电之前紧急照明设备保持开启状态 断电 150 分钟后, 低电压继电器切断蓄电池, 供电之前紧急照明设备保持开启状态
蓄电池放电时所能达到的最低电压 蓄电池充电时所能达到的最高电压 蓄电池放电到能反复充电使用的最低电压 蓄电池充电到反复放电使用的最高电压
事故放电初期(1min)承受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不应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期承受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时能保持的电压值 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期蓄电池所能保持的电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