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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超过5年,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提请法院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主持债权人会议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地点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时指定 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的监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于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也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