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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A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有2/3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丁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乙、丙三人所签合伙协议没有不可以接纳新合伙人的约定 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三人都同意 2/3以上多数合伙人同意,也即甲、乙、丙之中任意两个人同意就可以了 李某应当与甲、乙、丙三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两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两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乙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经过半数合伙人同意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作价8万元 乙以著作权和现金3万元出资,著作权作价1万元 丙的出资为8万元的机动车一辆,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保留处分权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